立體商標有關商品包裝容器形狀之識別性認定

[本篇文章轉載自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首頁/便民服務/電子報/法律e教室]—發布日期 : 2023-11-05

案情說明:
        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以「寶齡富錦公司瓶器立體商標」立體商標(下稱系爭商標),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第5類之「消毒劑;…;醫療用漱口水」商品(下稱系爭商標商品),向被告(經濟部智慧財產局)申請註冊,經被告審查後,認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具識別性之情形,應不准註冊,以111年4月29日商標核駁第T0422375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(下稱原處分)。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,復遭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(下稱訴願決定),原告仍未甘服,遂依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本件訴訟。...mor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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