競業禁止條款未就員工離職後「為競業行為之區域」、「職業活動範圍」及「就業對象」明確約定者,無效

[本篇文章轉載自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首頁/便民服務/電子報/法律e教室]—發布日期 : 2024-01-05

本件被上訴人(下稱甲)曾任職上訴人(下稱A公司)之部門最高主管,雙方僱傭契約曾約定競業禁止條款,而甲職務內容包含設計、研發、製造A公司投入大量資源開發出之電動機車馬達,故甲得以知悉、接觸馬達相關專利及A公司營業秘密資訊。B公司亦以電動機車馬達之設計、製造及運用為其業務服務範圍,雙方具競爭關係。甲離職後旋即擔任B公司執行長。...mor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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